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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二板市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著名经济学家高尚全在“国际二板市场高层论坛”上提出
2000-06-2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一、关于监管的基本原则。二板市场的监管原则,不应有别于主板市场。恰恰相反,主板市场的基本监管原则同样适用于二板市场。为了使新兴创业公司能够进入二板市场,可以降低公司首次上市的要求,例如定出较低的市值标准或调低对公司盈利业绩的规定。但是,对于必须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质量、证券发行人及其顾问对法规的遵守程度,以及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监管标准等,都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所建立的二板市场上存在的风险,仅仅来自于上市公司及其业务的较短的历史及初创的性质,而不是来自于对市场本身运作与监管的松懈。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不论是主板市场还是二板市场,监管的最终目标都是必须确保市场使用者、投资人、发行人、中介机构和其他类似的参与者,对于市场公正、廉洁、透明,抱有高度的信心。

二、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制度。从世界主要二板市场发展的情况看,二板市场普遍被视为是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一个典型的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是要证券发行人披露所有必要及有关信息,以便投资人能在充分了解情况下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策。在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制度下的监管机构,对投资的利弊并不作出评论,也不对所发行的证券或所提供的投资机会作出判断。监管机构只会尽力确保证券发行人就所发行证券提供并披露所有重要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资者自行判断所发行的证券是否值得投资。我们强调建立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制度,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以判断利弊为基础的制度。也就是说,在现阶段还须保留监管机构上市专家委员会投票表决的程序,以决定某一公司是否“适宜上市”。

三、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二板市场是高风险市场。这种高风险主要基于如下因素:寻求上市的公司资产规模较小及其业务处于初创时期;有关公司的业务属于新兴行业;缺乏稳定的盈利业绩,因而公司有关业务有倒闭或无力偿还的较大可能性。也就是说,新兴公司具有较高的风险,与成立已久并且运作良好的公司比较,其业务失败的比率较高。因此,“买者自负”的原则是适用于二板市场的。市场应自行决定哪一家公司是否在商业上可行,而监管机构均不可以也不应该取代投资者的自行判断和作出投资决策的责任。在遵循“买者自负”原则的同时,还应建立上市保荐人及财务顾问制度,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来衡量一家公司的发展潜质及其证券是否具有市场承销潜力,进而对该公司及其业务是否在商业上可行作出有效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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